目次


引 言


一、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特殊性


二、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负外部性扩张的原因


三、我国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监管现状及其罅漏


结 语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私人加密货币市场的崛起,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风险成为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立足私人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流通的开放性、价值瞄的多元化这三大特性,从洗钱路径和方式对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展开二维透视的同时,探察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负外部性扩张的原因,继而审视我国私人加密货币风险的监管现状,其屡“禁”不止的原因有监管规则存在罅漏、监管主体多元、监管资源受限。鉴于此,可以通过细化并完善“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创制私人加密货币分类监管规则、监管中嵌入监管技术、建立全球加密货币公钥目录来补苴罅漏。


关键词


私人加密货币 洗钱风险 运动式监管 监管技术


引 言

自2008年中本聪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后,2009年1月依托区块链技术公有链的比特币诞生。然而,事实是区块链技术的影响力远胜于比特币。区块链技术因交易需求裂变为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不同“链”上衍生出数千种“货币”。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实务界等对依托区块链技术的这些“货币”的称谓有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例如,我国官方文件中将其与实物货币相对称之为“虚拟货币”,巴塞尔委员会《加密资产审慎监管咨询文件》中称为“加密资产”,不一而足。基于此,本文将私主体运用区块链技术发行、流通的这些“货币”统称为“私人加密货币”。

如今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私人加密货币正在催生着以加密经济为主导的新兴市场,同时相伴私人加密货币市场滋生的风险也呈现出野蛮生长之势,其中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风险会产生“负外部性”,扰乱金融市场的经济秩序,甚至还可能引起市场失灵,成为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纵观私人加密货币乱象横生的非法交易及其“炒币”风险的蔓延之势,我国监管机构对私人加密货币从宽松监管的拥抱之势转向了完全禁止的监管立场,并对私人加密货币采取了“出现问题→发布集中执法命令→进行执法缓解或解决问题”的运动式执法措施。然而,拷问监管现状,对私人加密货币交易风险的管制却屡“禁”不止。大国治理,机柕万端,倒悬之急,循法治币。鉴此,有必要立足于私人加密货币之特性,对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展开剖析,同时审视我国对私人加密货币所采取的这种“打补丁”式的监管措施,深挖其屡“禁”不止的监管难点,从而针对症结,提出行之有效的“医治”方案。

一、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特殊性

若要透视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特殊性,首先需要明晰其特性。


(一)私人加密货币之特性


首先,私人加密货币具有“去中心化”之特性,表现在技术上和发行、清算、结算等环节。在技术层面,私人加密货币在区块链分布式系统中采用非对称加密技术来实现“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从而确保交易的匿名性、不可逆性、最终性。然而,电子货币的划拨也应用了非对称加密技术,却呈现出账户→金融机构→账户的“三方交易”模式,具有“中心化”特点,欠缺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匿名性的优势。故,私人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还应包括发行、清算、结算环节的“去中心化”。例如,私人加密货币比特币依托公有链,以“挖矿”激励机制运作,对任何人都不设置数据写入权限,所以比特币的发行、清算、结算环节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又如Tether公司推出的私人加密货币泰达币(USDT),却具有发行的“中心化”特点——由Tether公司发行,只是在清算、结算环节采用区块链技术来实现交易的“去中心化”。发行环节“中心化”的泰达币(USDT),既弥补了完全“去中心化”的比特币所欠缺的内在价值,又具备了比特币“去中心化”交易的快捷性、安全性等优势。可见,在私人加密货币发行、清算、结算的任一环节,或某两个环节,甚至三个环节,只要嵌入能够实现“去中心化”交易的区块链技术,就会衍生出不同的私人加密货币。这一“去中心化”特性促使私人加密货币“族群”呈现出几何式增长态势。如今,由央行发行的法定加密货币,清算或结算环节也在向“去中心化”发展。如已经发行、流通的巴拿马“Sand Dollar”、柬埔寨“Bakong”,正处于测试阶段的数字人民币,尚处于研发阶段的数字美元、数字欧元等。相较于私主体发行的私人加密货币而言,由央行发行的法定加密货币币值稳定性最强,未来必然是加密货币谱系中的“顶级加密货币”,但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仅研究私人加密货币。

其次,私人加密货币具有流通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流通广度上,由于私人加密货币依托于数字网络,具有跨境获取(Cross-border Reach)的天然优势,具体包括:一是储存于区块链的私人加密货币,可通过全球数字网络进行交易。这些交易不会根据地理位置来区分用户,用户可以随时跨境转移有价值的私人加密货币。二是交易的速度与付款人、收款人所在地无关。三是主权国的监管当局虽对跨境交易进行了限制,但是却无法限制“去中心化”的私人加密货币交易。第二,在流通深度上,私人加密货币间、私人加密货币与法币间可自由配对交易。例如,Binance虚拟货币交易所可同时为1201种私人加密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可兑换的配对币种包括美元、比特币、以太坊、欧元等,24小时内的交易量可达到近6000亿人民币。此外Coindesk、Coinmarketcap等大型私人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交易额甚至比Binance虚拟货币交易所更高。私人加密货币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延展,促使主权国竞相出台宽松的监管规则来抢占私人加密货币市场的制高点,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则出现“逐底竞次”。另一方面,随着私人加密货币市场的崛起,必然会挤占主权货币的金融市场,从而削弱央行对主权货币的控制权。

最后,私人加密货币的价值瞄呈现多元化。在现行的货币制度中,纸币由国家发行并依靠国家权力强制发挥作用,此种纸币虽不可兑换为金属货币,但由于其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和人们对政府保证其购买力的信任为支撑而被社会普遍接受。2008年,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的信任危机,诞生了“去信任”的比特币,打破了国家垄断发行货币的局面,再次拉开了私主体发行货币的帷幕。由私主体发行的这些私人加密货币,交换价值来自于投机者、投资者、用户等的价值共识。这促使私主体发行的私人加密货币的价值瞄呈现多元化。根据有无资产做私人加密货币的价值瞄,可以将私人加密货币分为不稳定加密货币(简称不稳定币)和稳定加密货币(简称稳定币)。不稳定币的价值瞄来自于算法和机器,因此其内在价值难以度量,价格波动剧烈,币值极不稳定。例如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公有链上的比特币,在受到黑客攻击、价格投机时,币值波动幅度大,且不止一次出现24小时内价值暴跌50%的情况。稳定币根据其价值瞄的资产的不同,又可以划分为链上资产抵押型、链下资产抵押型与算法基础型(或算法央行型)三类。链上资产抵押型即以区块链上的现有私人加密货币作为信用价值瞄,如DAI币;链下资产抵押型则根据支撑其信用的资产是法币还是实物资产,又可以将其分为法币支撑型(如以美元为支撑的泰达币)和实物抵押型(加拿大KIK公司发行的KIN代币)。算法基础型指没有任何资产抵押,而是通过算法来调节代币总量以保持币值稳定的私人加密货币,如NUBITS、BASIS等。

基于上述对私人加密货币特征之分析,私人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流通的开放性、价值瞄的多元化,这三大特性使得以需求为导向的私人加密货币市场正在迅速扩张。与此同时,私人加密货币裹挟的洗钱风险呈现出野蛮生长态势,成为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故不得不察。

图1 私人加密货币分类图


(二)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二维透视


立足于私人加密货币之特性,可从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路径和洗钱方式两个方面来透视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特殊性。

1.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路径

经典的洗钱路径通常有放置、培植(或分层)、融合三步。放置阶段是将非法来源的资金投入金融机构从而为资金的转移做足准备;培植(或分层)阶段则是指由不法分子通过错综复杂的交易将非法资金与其来源剥离;融合阶段是洗钱的最后一步,即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合法的商业活动中去,从而使其成为合法的资金。然而,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路径虽然仍遵循经典洗钱模式的三个步骤,但在具体阶段却发生了异化。首先,在放置阶段,将本来会投放于金融机构的非法资金异化为将非法来源的私人加密货币存入私人加密货币钱包中;在培植(或分层)阶段由于私人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之特性以及流通的开放性,这种私人加密货币与其来源的剥离将变得更为错综复杂、更加隐蔽,主要采取“剥皮链”的方式。所谓“剥皮链”是指常被用于洗钱的一连串交易,交易者会通过多个钱包连续快速地发送资金,通常在每一步将少量资金进行兑现,然后将大部分私人加密货币发送到下一个钱包。在融合阶段由于私人加密货币不具备法币之特性,所以不法分子通常会将私人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币或者其他有价值的预付卡等来实现交易目的。例如,2020年3月,中国公民田XX和李XX被指控利用私人加密货币洗钱超过1亿美元。田XX和李XX收到黑客所盗的私人加密货币,通过“剥皮链”将私人加密货币转换成具有合法来源的其他私人加密货币,从而混淆私人加密货币来源,其后将私人加密货币转入中国账户,再将这些“具备合法来源”的私人加密货币兑换成Apple iTunes礼品卡。这是从私人加密货币到某商品预付卡的洗钱路径,但通常利用私人加密货币洗钱的路径是从私人加密货币到法定货币。因为法币不仅币值稳定,而且还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

一言以蔽之,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路径比传统的洗钱路径更复杂、更隐蔽。尤其,由于私人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这一特性,其部分交易可以完全绕开金融机构,从而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完全的匿名性。

2.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方式

不法分子在充分利用私人加密货币特性,不断摸索着适合于私人加密货币洗钱的方式,目前主要有如下四种。一是直接通过“点对点”的私人加密货币交易进行洗钱。“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分布式系统使双方交易者在匿名的情况下可瞬时完成交易,交易一旦完成就不可撤销,确保了交易的最终性。所以,这种交易方式较为普遍。二是通过私人加密货币中介机构进行洗钱,而中介机构可能具有两种身份:其一,帮助犯。在中介机构作为帮助犯的情形下,对利用私人加密货币进行不法交易的犯罪分子而言存在“法外之地”。例如美国著名的丝绸之路事件。丝绸之路网站为买卖毒品、贩卖武器、伪造身份证件等非法交易提供便利,而交易者之间使用的支付工具就是私人加密货币比特币。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经调查后确认了美国公民罗斯·乌布利希(Ross Ulbricht)是该网站的运营者,最终乌布利希因被指控有多项犯罪而被判无期徒刑。由于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具有匿名性,导致真实的交易者因难觅其踪而逃脱制裁。其二,受害者。由于全球私人加密货币监管规则凸显“分散化”,域外经注册或者审核的私人加密货币中介机构具有合法身份,同时私人加密货币具有流通的开放性,以及“去中心化”技术赋予交易者的匿名性,使得不法分子会利用监管规则的灰色地带以及私人加密货币中介机构的合法身份进行跨境洗钱,导致无辜的私人加密货币中介机构受到牵连。三是通过第三方洗钱,包括盗用第三方身份或盗窃第三方合法的私人加密货币这两种情形,这将导致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主体更加难以确定。四是将私人加密货币与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进行洗钱。例如,通过私人加密货币间、私人加密货币与私人发行的商品预付卡间进行错综复杂的交易,最终以获取预付卡的形式实现洗钱目的,从而保证交易的完全匿名性。

可见,由于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路径以及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方式相较于传统的洗钱路径、洗钱方式而言,更具复杂性和隐蔽性,导致“暗网”上的私人加密货币洗钱交易急剧攀升,对金融市场的负外部性也愈加明显。根据2018年的研究推算,2015-2017年每年大约有720亿美元的比特币用于非法活动,相当于美国和欧洲每年毒品犯罪额的总和,四分之一的完全“去中心化”的比特币用户、二分之一的比特币交易都与非法活动存在联系。审视我国的比特币交易实况,在2013-2017年间,全球最大的五家私人加密货币交易所中有四家是以中国投资者为主要用户,以人民币计价的比特币交易量占比高达80%以上,比特币网络位于中国内地的节点占全球份额超过一半。与此同时,国内的比特币交易乱象(包括非法交易)却呈现出野蛮生长态势,这意味着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负外部性”的扩张之势也将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基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探察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负外部性扩张的原因。

二、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负外部性扩张的原因

探察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负外部性扩张的原因,一是主权国家辖域内各监管机构对私人加密货币的“定性”欠缺共识,二是国际社会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则呈现“分散化”。以下分而述之。


(一)主权国辖域内对私人加密货币“定性”欠缺共识


在主权国家辖域内,各监管机构对私人加密货币的“定性”欠缺共识。以美国为例,不同监管机构对私人加密货币的“定性”并不相同。联邦机构会发布指南来监管私人加密货币。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私人加密货币视为商品。国税局(IRS)发布2014-21号通知,将私人加密货币视为财产对其征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则专注于私人加密货币的首次买卖,包括初始代币发行(ICO)证券。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2018年发布指南,将私人加密货币定义为“交换媒介”,在明确其不具有法币所有职能的同时,交易必须遵守反洗钱要求。

然而,各个监管机构对私人加密货币作为商品、财产、证券、货币的不同“定性”,会给洗钱风险的规制带来如下难题。一是在将私人加密货币定性为商品、财产、证券时,会加大洗钱风险的识别难度。监管机构无法根据上文所述的洗钱路径、洗钱方式来识别、规制洗钱风险。二是在将私人加密货币定性为“货币”时,要求其必须遵守反洗钱要求。但是现有的反洗钱要求都是聚焦于法定货币交易而设置的,从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路径和洗钱方式来看,其并不同于法币的洗钱方式和洗钱路径,滞后性凸显,难以有效规制私人加密货币交易中的洗钱风险。


(二)国际社会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则呈现“分散化”


环视全球,各国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监管措施都不相同。从40国的监管措施规定调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类:不采取任何措施。由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过严,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遏制经济发展势头,所以大部分国家对私人加密货币交易采取观望态度。这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法国、印度、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第二类,财产类,以征税的方式进行管制。如英国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将比特币列为“单一用途凭证”,应缴纳10-20%的增值税。此外,挪威、西班牙、芬兰等国也采用了类似的税收措施。第三类,货币类。要求从事私人加密货币的中介机构必须遵循传统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如德国将比特币交易所视为“必须严格遵守运营标准”的金融服务公司,规定其必须满足初始资本要求,持有特定的专业资格证以及向德国金融监管机构BaFin汇报交易情况。第四类,明确禁止类。进一步细分这些“禁令”,又可以分为完全禁止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如中国),部分禁止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如冰岛),先禁止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后又许可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如泰国)。

可见,迄今为止,全球各主权国家监管机构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尚未达成共识。国际社会对私人加密货币监管共识的欠缺,并不能及时罅漏外溢的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反而加剧了监管的不确定性,为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跨境传染构筑了“空间”。原因如下:对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制定的不同监管规则容易形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而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却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利用私人加密货币进行的不法交易会游离于这些监管规则的“真空地带”,一方面促使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跨境转移、集聚,而“受害国”却因私人加密货币匿名性、交易行为地、交易者国籍国相分离等原因难以对国内私人加密货币隐蔽的非法交易进行有效管制;另一方面资金流失国也会因权力边界受限、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匿名性等原因难以对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进行管制。

三、我国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监管现状及其罅漏

(一)我国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监管现状


面对私人加密货币比特币洗钱风险之威胁,2013年12月,我国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比特币通知》)严禁比特币交易。2016年,全球加密货币市场中ICO代币迅猛崛起。ICO代币风险高,容易使投资者成为数字代币市场中金字塔计划、大型网络盗窃、欺诈、加密泡沫的受害者。2017年,我国90%以上的ICO代币涉嫌欺诈。2017年9月,我国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数字代币公告》),同样以“禁止式”监管立场禁止ICO代币融资交易。随着《比特币通知》《数字代币公告》的出台,这些比特币等私人加密货币的交易从台前转向幕后,加密货币交易所也纷纷“出海”,“挖矿”成为比特币交易的另一集聚地。2017年12月24日,区块链安全公司Hacken and Gladius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全球比特币网络算力 (network hashrate) 中国占77.7%,间接表明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仍潜藏在我国的金融市场。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从“源头”开始整治比特币交易,防止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内蒙古、青海、新疆、云南、四川、安徽六省先后发布《通知》,适用“落日条款”对比特币等“挖矿”项目进行排查、清理、关停。从《比特币通知》《数字代币公告》及清退“矿场”,我国监管机构“禁止式”监管立场主要聚焦于私人加密货币中的不稳定币,尤其对不稳定币的监管执法从禁止交易、融资以及与交易融资相关的服务行为转向“源头”整治——清退“矿场”,同时警示投资者风险自担,俨然已经形成了一条从“源头”整治、切断中间资金链条、警示“尾部”散户的监管“架构”(具体参见表2),从而力求全方位遏制不稳定币洗钱风险向我国的转嫁、积聚,保障我国金融的安全与稳健。

然而,随着加密货币稳定币的出现,稳定币交易中的洗钱风险显现。例如李某、张某、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通过在新比特币交易平台植入“BHB”三级分红传销模式运行BHB虚拟币交易,注册用户7967人,涉案金额近1亿元。又如赵某集资诈骗案,通过将普洱茶资产数字化,在趣钱网P2P平台上发布“代币茶票”“上市茶票”“数字资产”三款融资产品,累计吸收约4412名投资人2.8亿元投资款。这样的案件不胜枚举,巨大的涉案金额、庞大的受害者群体,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外部性。2021年9月,针对加密货币稳定币、不稳定币交易中洗钱风险的抬头之势,我国十部委(院)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防范虚拟货币炒作通知》),将所有私人加密货币交易都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将向境内提供加密货币交易服务的境外货币交易所也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进行制裁。

如上所述,我国对私人加密货币采取的三次整治行动,表现出应急性、集中性和强制性等运动式执法的特征,运用“头疼医头、脚痛治脚”的临时政策来代替长久生效的法律原则,虽然发挥了第一道监管防线的效用,有效维护了公众权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运动式执法”的缺点。


(二)我国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监管罅漏


对私人加密货币三次整治行动的“共性”主要体现在监管过程、监管方式、监管主体这三个方面。因此,以这三个方面为“抓手”,审视现有私人加密货币监管中存在的罅漏,同时,也是探究私人加密货币风险屡“禁”不止的原因。

1.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则存在罅漏

目前,对洗钱风险的监管依据有《反洗钱法》第3条,要求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保存资料、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收集。可见,在反洗钱行动中,金融机构落实“了解您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简称‘KYC’)”的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是监管机构识别洗钱行为的“抓手”。但是,对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而言,监管机构如果以现有的“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为“抓手”,可能会存在监管不力或监管真空的情形。比如,在“点对点”私人加密货币交易中或者最终以预付卡形式实现交易目的的方式中,不法交易明显绕开了金融机构,这导致金融机构无处落实“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然而,不法分子如果最终是以法币来实现交易目的,监管机构就可以“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为“抓手”来进行反洗钱执法。但是由于私人加密货币交易的复杂性、隐蔽性特点,要想有效防范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蔓延,则需要升级现有的“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

2.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主体多元化

从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主体来看,从五部委发布《比特币通知》禁止比特币交易、七部委发布《数字代币公告》禁止数字代币融资交易、十部委(局)发布《防范虚假货币炒作通知》禁止所有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发布“禁令”的监管机构不仅包括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工信部、司法机关等非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在其中,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混合监管之势。一方面,这种“多头执法”会加大执法成本,浪费公共资源。另一方面,《比特币通知》《数字代币公告》《防范虚假货币炒作通知》中不仅没有明晰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监管权限等,导致执法中难免会出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或者重复监管的怪相;而且三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私人加密货币风险的表述分别依次为“洗钱风险”“金融风险”和“虚拟货币炒作风险”。

风险识别是整个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但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私人加密货币风险定性的模糊化,反而增加了识别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难度。因此,可以通过“制度性执法”来进行矫正。所谓制度性执法,主要体现在“制度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廓清执法主体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等,二是需要执法主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执法。然而,要想实现对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制度性执法”,不仅需要廓清监管主体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等,还需要明晰私人加密货币的风险类别,从而实现监管的权责明晰、风险的精准识别。

据此,亟需出台严密、长效的私人加密货币监管规则,从监管主体及其权责配置、监管范围、风险类别等做出明确规定,这既是将“运动式执法”转向“制度性执法”的“利器”,也是解决加密货币洗钱风险“运动式执法”中“多头执法”问题的关键所在。

3.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资源受限

从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方式来看,对私人加密货币采取了完全禁止交易的监管方式。政府作为行政主体的监管方式通常有三种:价格管制、市场准入和完全禁止交易。其中最严厉的为完全禁止交易,同时对行政主体的执法资源配置要求也最高,一旦行政主体自身执法资源配置受限,就无法杜绝该行为,反而会形成“黑市交易”或“地下交易”。由于私人加密货币交易依托于数字网络具有天然的无国界性,因此,相伴交易而生的洗钱风险随着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将往返于不同的主权国之间,而主权国的监管权限具有地域性,对域外的私人加密货币交易无权监管,需要监管合作共治风险。

然而,《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1988)》《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等国际反洗钱监管标准虽具有“硬法”性质,但是对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监管欠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揆诸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FT)的最新动向,2018年年报中制定了反洗钱新规以防止虚拟资产洗钱;2019年向G20提交稳定币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报告,并协助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实施FAFT反洗钱新规;2020年发布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监管和虚拟资产报告。但是这些新规和报告等仅具有“软法”性质,难以发挥“硬法”的强制性,导致对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国际监管合力不足。

4.完善我国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监管措施的对策

对我国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监管措施的完善,可以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同步进行。在制度层面,一是细化并完善“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二是创制私人加密货币分类监管规则;在技术层面,既可在国内监管中嵌入监管技术,也可在国际技术合作层面通过建立全球加密货币公钥目录来规制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以下分而述之。


(三)细化并完善“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


如上所述,监管机构实施反洗钱的“抓手”是“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这一重任是由金融机构来完成的。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路径及其洗钱方式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等特性,但是由于法币的普遍可接受性及其购买力,通过私人加密货币进行洗钱的终极目标大部分仍会瞄定法币。所以监管机构仍然可以要求国内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严格落实“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该条款的基础是客户识别计划(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lan,简称CIP),即每个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都必须执行与其规模和业务类型相适应的书面CIP。CIP必须包括: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评估,为客户提供的开户方式,可获得的各种识别信息,以及经营规模、地点和客户群。除了CIP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每个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简称CDD),这可能涉及更多信息的收集。因此落实“KYC”条款仍然是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抓手”。

但是为有效监管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需要在落实“KYC”条款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细化:一是可由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在其内部设置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由前台工作人员来实施、落实了解客户;第二道防线由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以合规性要求为标准进行内部审查;第三道防线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中心化”的清算系统对交易流程进行密切关注。二是将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CDD)升级为加强尽职调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EDD),主要是对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进行充分评估。三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应采取灵活的方式对“交易”进行识别,并及时上报可疑的交易活动。这些可疑的交易活动包括:没有明显经济交易目的的活动、交易额庞大且复杂的交易活动或者交易模式异常的交易活动等。

以上三种补充和细化的建议仅仅是充分利用了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内部的人力资源、支付清算系统的数据资源等优势,通过重新组合分配显现出的协同效应,在加强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KYC”条款执行效果的同时,也合理避免了对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合规成本的增加,具有可行性。


(四)创制私人加密货币分类监管规则


创制长效的私人加密货币分类监管规则,不仅有助于落实“制度性执法”,解决“多头执法”凸显的弊端,实现对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有效防控,而且也是立足当下全球加密货币的发展现状,为未来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流通提前“铺路”。据此,结合上文对私人加密货币的分类,考量当下对非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监管的紧迫性和未来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泛在性,建议创制我国私人加密货币分类监管规则的具体架构如下:

第一,可以根据私人加密货币发行、清算、结算中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环节,将发行、清算、结算环节都以“去中心化”为准的私人加密货币归类为不稳定币,采取“完全禁止交易”的监管方式。同时从发行、清算、结算三个环节创制不同的监管新规:在发行阶段,对“矿场”的清退规则包括明晰的监管主体、具体的职责权限、执法方式与范围等;在清结算阶段,则通过切断“中间服务商”的方式来阻断交易,所以需要对中间服务商的主体范围、切断情形等作出详细规定,从而为执法提供行权依据。由于这些“中间服务商”通常都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鉴此,可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专门金融监管机构来行使职权。

第二,将发行、清算、结算具有“中心化”的传统代币,和发行环节“中心化”但结算、清算环节“去中心化”的私人加密货币归类为稳定币,从而明确这类私人加密货币的公法属性,对其实施监管。比如,对完全“中心化”的传统代币可直接适用既有的监管规则,而对于发行“中心化”的稳定币,可以采取牌照准入、信息披露等制度对其进行监管。就牌照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执法主体、执法范围等,需要以发行、经营稳定币的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廓定,比如,发行稳定币的主体所从事的业务是代币发行,则需要适用与证券经营相关的牌照准入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如果是仅提供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则可以适用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相关的牌照准入、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其他规定。其中,对稳定币公法属性的定性,将有助于为未来锚定人民币的“人民币稳定币”产品提供业务发展空间。

第三,根据不同类别的私人加密货币以及既有监管规则,对私人加密货币的相关风险按类别廓定出明晰的监管实施措施,实现对私人加密货币风险的精准执法。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将与风险相关的监管规则分为两类:“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规则和“以合规为核心”的监管规则。其中后者是指以促进监管对象自觉寻求“合规性”为目的的监管,如对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风险就可以判定对其采用合规性监管,从而适用《反洗钱法》等;而前者则是指通过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以预防、回避、分散或转移风险为目的,从而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保证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系列措施总和,所以对私人加密货币的市场风险、金融系统性风险等就可以研判其适用风险性监管。其次,为确保监管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根据私人加密货币的交易场域,将其划分为国内交易和跨境交易。就国内交易而言,根据交易的主观目的、风险来源等研判出风险的具体类别,可对其适用具体的监管规则,由于有国家主权独立原则作支撑,不存在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无效的情形。此外,为保证风险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需要直面此法律冲突问题,通过国际监管合作或协作的方式来实现对私人加密货币风险的精准防范。


(五)监管中嵌入监管技术


在私人加密货币监管中,一方面由于私人加密货币的跨境获取之优势,使得规则适用的地域性劣势凸显,另一方面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统一性国际监管标准的缺失,难以进行风险共治。这是导致我国监管机构对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执法资源明显受限的两大主要原因。鉴此,一方面我国应积极推动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国际监管标准的创制,另一方面,更需要立足当下,从国内层面对执法资源进行补给。揆诸数字金融创新的当下,监管技术(Regulatory Technology,简称REGTECH)可以从技术层面实现对执法资源的补给。REGTECH是指将数字技术用于监管和监督目的。英国政府首席科学顾问认为:“REGTECH通常包括应用于监管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的任何技术创新。”REGTECH可用于协助实体内部矫正、监督和处罚不当行为,同时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和早期干预。就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而言,目前我国国家反洗钱监测二代数据库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反洗钱数据库。在监管中嵌入REGTECH,一方面有助于运用反洗钱数据库形成的知识图谱全方位分析客户来源,挖掘客户关联关系,穿透识别客户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辨识出交易的真实客户;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反洗钱数据库对交易实况的动态追踪,进行监测排查,捕捉“异常”交易,关停可疑账户。

因此,在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落实“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的前提下嵌入REGTECH,监管机构可采用如下流程来捕捉可疑交易:客户识别→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排查机制→停止为可疑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强制关闭私人加密货币交易账户。这一路径不仅充分利用了私人加密货币交易对数字网络依赖的这一“弊端”,同时嵌入REGTECH以调用反洗钱数据库的既有数据资源,将适用“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获取的客户信息的不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形成的“点”串成“面”,从而对可疑交易进行二次检视。由此可以确保监管机构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六)探寻国际技术合作:建立全球加密货币公钥目录


私人加密货币的洗钱风险俨然正在全球加密货币市场上潜伏、生长。然而私人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使其交易具备了匿名性,导致“客户身份识别”成为监管“痛点”,这是目前各国管制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中普遍达成的共识。立足于这一现状,共建跨境信息共享机制成为破解私人加密货币匿名性难题的最佳选择。寰宇全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旅客身份识别计划”(TRAVELL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ME 简称TRIP)为此提供了“蓝本”。2021年5月25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举办主题为“推动无缝边境管理颠覆性技术”的研讨会,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178(2014)和2396(2017)号决议重申了旅客信息(API)和旅客姓名记录(PNR)数据系统对有效、安全的边境管理之重要性。“颠覆性技术”之目标是通过创建一个全球可互操作的协议,建立护照与其持有人的数据库,从而使该数据库内的任何一个参与国可随时根据需要精准锁定“旅行者”。因此,可根据该计划蓝本构建一个全球加密货币公钥目录。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首先,需要解决加密货币的匿名性问题。对此FATF(2020)对加密货币交易提出了旅行规则(或数据转移规则)(TRAVL RULE),要求数字资产交易所在处理交易时,需要收集并传输客户信息,如姓名、地址、账号等,用来识别加密货币交易的发起人及受益人。因此,在法律上允许设立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国家或者允许私主体发行加密货币的国家可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或发行主体落实旅行规则,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或者发行主体收集交易者信息,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与个人识别信息相关的国家公钥数据库。

其次,以各参与国建立的国家公钥数据库为基建,进一步建立一个全球加密货币公钥目录(PUBLIC KEY DIRECTORY,简称PKD)以供所有参与国使用。从而各国可以通过加密货币公钥目录形成的信息共享网络来及时、高效地识别加密货币不法交易,从而有效地管制加密货币洗钱风险。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在金融监管法律价值范畴中居于核心地位,这是由金融业的信用脆弱性、金融机构内在脆弱性以及金融资产价格内在波动性所决定的,业已为现代金融学理论所证明。私人加密货币具有交易“去中心化”、流通开放性、价值瞄多元化等特性,这些特性异化了传统的洗钱路径和洗钱方式,为私人加密货币洗钱活动提供了更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导致私人加密货币非法交易乱象横生,洗钱风险屡“禁”不止,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威胁之势。鉴于此,我国对私人加密货币出台了“一刀切”的监管“新规”,试图以最高效、最快捷的方式将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隔离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之外。然而,监管“新规”虽然扩增了私人加密货币的监管主体,扩大了私人加密货币币种的监管范围,但同时也暴露出监管规则存在罅漏、监管主体多元化、执法资源受限等“短板”。因此,可立足“规则+技术”的制度完善与数字技术赋能,从国内制度变革和国际监管合作两个维度来补苴罅漏:一方面,在国内制度层面需完善现有的“KYC”反洗钱义务履行条款和创制私人加密货币分类监管规则,同时可以在监管中嵌入数字技术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在国际监管合作层面,建立私人加密货币信息共享平台无疑是合力管制私人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最佳路径。然而,如要建立全球加密货币公钥目录,还需要主权国家在合作中凝聚共识,共同创制数字技术标准、数据信息共享标准等规则,以此确保该私人加密货币信息共享平台的正常运作。然后,由各国监管机构通过加密货币公钥目录形成的信息共享网络,及时、高效地识别加密货币不法交易,从而合力管制私人加密货币交易中的洗钱风险。

 END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到《荆楚法学》杂志网上投审稿平台,可以在线投稿!